浅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与网络洗钱

2013年3月13日 / 龙哥见解 / 2条 / 4,379次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1、放置阶段(Placement Stage)。放置阶段亦称处置阶段,它是洗钱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即把黑钱投入清洗系统后进行清洗,对违法犯罪收入进行一定的加工和处理,通过这种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便使那些违法犯罪收入与其他合法收入混淆起来不容易区分。在处置阶段,主要是将来自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现金改变成有利于控制或者减少怀疑。比如将违法犯罪所得收入从犯罪取得地移走、将小额的现金转换成大额现金、将现金隐藏起来等等。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掩饰违法犯罪所得黑钱的非法性质、非法来源,从而不使警方察觉到。
  2、培植阶段(Layering Stage)。培植阶段亦称离析阶段,它是洗钱链条中的第二个环节。在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复杂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交易,例如,以假名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虚拟贸易收支或者是买卖无记名证券等,以此来掩饰违法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其中,这些方式主要包括:(1)电汇转移脏钱;(2)利用银行联合账户;(3)购入贵重物品再出售;(4)利用保险掮客。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融合阶段亦称归并阶段,它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其主要目的是使那些违法犯罪所得收入合法化。在融合阶段,违法犯罪分子将经过离析后,已经难以察觉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转移至违法犯罪组织、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和个人的账户之中,再以合法资金的名义投放到正当的经济活动中去,从而实现违法犯罪资金的合法化。其方式主要有:(1)以违法犯罪所得黑钱偿还银行贷款;(2)以国外银行账户资金作为担保贷款;(3)伪造不真实的进出口发票;(4)逆向洗钱。洗钱者找到同意申报低于真正的购买价格然后在私下支付差价的中介商,而后以市价出售,这样部分黑钱就被洗净。

?作为客户账户载体的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上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部分银行自觉不自觉地被利用,甚至变相地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是十分不利的。 所以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一、是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作为反洗钱的一项核心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金融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是整个反洗钱体系最基础的一环,既是司法机关成功没收犯罪所得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要求,也是反洗钱主管部门有效开展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犯罪情报合作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但是目前许多银行的身份证件完整性识别仍存在诸多问题,(1)客户识别的内容不完整。大多数金融机构缺乏对涉及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营运、业务往来对象、产品服务、合作伙伴等相关资料,难以对可疑交易做出全面判断。(2)金融机构未填、漏填身份基本信息情况较多,单位客户未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两项信息,法人代表或自然人客户漏登性别、职业、国籍和身份证有效期限等信息,使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存在困难。

其次是身份识别存在很大困难,(1)企业身份证件识别存在难题:金融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不能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系统联网共享信息;金融机构审核企业身份证件缺乏识别仪器;金融机构采用实地查访回访客户成本大。(2)居民身份证件识别目前存在难题:假冒、伪造身份证方式方法层出不穷,而审核技术存在缺陷。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与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系统技术缺陷,局限了对客户身份真实性识别。如:资料更新缓慢、登录速度缓慢、无法显示身份证办证日期、不开放精确查询功能等。(3)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军官证、警官证、外籍护照等也属于合法证件。金融机构未能配置识别这些证件真实性的辅助设备,不掌握证件识别要点、防伪标志,只能凭感觉对证件真伪进行判断。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在加大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建设的同时,要么取消军官证、警官证、外籍护照等作为银行客户开户的有效证件,要么针对此类证件建立起有效、及时、准确的核查系统。另外,建议将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内容纳入征信管理,建议征信管理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将客户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义务以合理方式纳入征信管理。若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在隐瞒、作假行为,或有洗钱嫌疑,银行应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属于诚信问题的,予以记录,纳入征信管理。同时积极营造反洗钱社会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公众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做好电子商务和银商(银行和商户)合作的审核和监控

在现如今网络交易便捷的网络化、全球化的社会,仅仅在银行账户开立源头的上控制是远远不够的,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推广,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等一系列网络衍生物走进人们的生活。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电子交易业务的近20%与洗钱犯罪有关,毕竟互联网可以使非法资金快捷地转移,如果客户开户身份识别上出现漏洞,那么更会助涨其参与网络洗钱活动,使得网络洗钱活动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较之传统洗钱模式,网络为犯罪份子的洗钱活动克服了其局限性,有着“一高三低”的优势。具体来说,主要是指:(1)利润高。传统的洗钱中介人所提取的洗钱费用为25%~50%,而网络洗钱不存在中介费用,几乎是零成本运作。相对于犯罪分子动辙上百万上千万的犯罪收益而言,网络洗钱有着强大的利润驱使。(2)风险低。网络上的交易与货币具有虚拟性,一旦完成洗钱活动,既不易追查交易双方的身份,也不易追查货币的来源及去向。与此同时,网络实名制度还未成熟,只要有网络注册,即可进行交易或支付,这种宽松的匿名性网络体制大大降低了洗钱者的风险性。(3)操作性要求低。传统洗钱大多会经过中介机构以繁杂的程序或手续,才能最终达到漂白犯罪收益的目的。而网络上的洗钱行为,操作要求相对简单。网络的数字化特征使洗钱者不必到中介机构通过身份认证,只需要填写一定的信息数据即可。(4)地域性要求低。洗钱行为既可以在国内进行,也可以跨国进行。网络为跨国性洗钱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目前,网络上跨地区跨国交易的安全性还没有完全成熟,依然存在盲点,通过网络进行洗钱大大节省了时间,不受地域性的限制。

为了防范网络洗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一方面要加强银商合作的审核和监管,特使是各大电子商务交易的准入,把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纳入国家监控系统。还要加强对各大电子交易的责任追究,对其由于对电子账户监管不当造成洗钱犯罪的,要追求其相关责任。

另一方面针对电子网络洗钱制定法律法规,弥补法律上的空缺。如今,网络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一个重要工具,造成了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大量流失,为了防止这种趋势的继续蔓延,国家有必要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有针对性的单行法律。在立法的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网络反洗钱的惯例与做法。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措施,达到抑制洗钱犯罪,打击跨国性洗钱活动,促进网络交易与网上支付的合法性,保证网络的安全性。

另外还要利用国家资源提高网络反洗钱监测技术,同时建立合理的网络实名制和密钥托管制。我国目前反洗钱的数据提取和甄别手段落后,相对于犯罪分子洗钱手段的越加高端化、科技化,国家有义务利用人力、物力资源,提高网络对洗钱活动的监测技术。网络的匿名性和加密性阻碍了司法机关对网络洗钱的追查。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起私人密钥托管制度,在发现网络洗钱活动时,可以合理合法地进行证据搜集。

?综上所述,客户身份识别作为反洗钱的一项核心工作,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把洗钱犯罪扼杀在账户的开立之中。另外,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完善的网络反洗钱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各种金融机构要承担起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断调整内部制度,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保护国家的利益。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最终抵制住洗钱的行为,更好地应对传统洗钱和新模式洗钱的冲击。


《浅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与网络洗钱》有2 条评论

  1. 43度说道:

    你是做什么的,怎么对这个感兴趣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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